gp 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4-05-14

1. gp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 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即“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法》项下的法律概念。其中,GP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即,作为合伙人的GP不一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人一定系GP。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可以存在多个GP,且两者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则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亦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执行合伙事务的GP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二)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法律概念,各类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向中基协申请登记,经中基协登记后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一只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超过1家。      (三)  GP与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GP与基金管理人作为不同法律项下的法律概念,可通过合伙型基金实现关联。在合伙型基金中,GP可以为基金管理人,亦可为非基金管理人。在不考虑两者身份竞合的情形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法律基础不同      GP通过合伙协议与其他合伙人确立合伙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合同(在合伙型基金中即为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合同与投资者或委托人确立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资格不同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担任GP。而基金管理人需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      (3)法律职责不同      当GP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时,其在合伙企业中存在的职责主要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的义务;当GP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时,其还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负责基金的募、投、管、退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募集[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基金备案、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含投后管理)、基金财产的核算、分配与清算。      (4)法律责任不同      GP在合伙企业中就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根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既可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型基金或企业型基金中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亦可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型基金中承担无限责任)。

gp 执行事务合伙人

2.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摘要】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提问】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回答】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为双GP资助模式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要确定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整体水平上,双GP和单GP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事实上,在所谓的双GP模式中,两个GP通常是合作的,他们共享GP的角色,但内部分工是不同的。【回答】
行业协会议肯定了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个经理,但也可以有多个GP,当受托管理/GP与经理分离时:GP与经理应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对于关联关系,资产管理系统中明确要求GP与经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标准。基金经理应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书。【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