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能债权转让么

2024-05-13

1. 外汇能债权转让么

应该可以,不过程序方面比较严格吧

外汇能债权转让么

2. 如何把外汇转出境外

你假装从国外买一点东西
再把价格定高一点,钱不就出去了
不过进口要交很多关税的
而且你国外的那个合作者一定要可靠
否则你的钱就没有了

3.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公告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程和资料按此公告执行。

对外支付大额外币需要国税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4. 借款是美元现汇,约定还款时用人民币还,算作外债吗?

不算作外债。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
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 (即海外资产)。外债总额和外债净额反映的都是过去历年累积的对外债务,即外债的存量;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则反映每年外债的增减变动额,即外债的流量。

扩展资料中国关于外债管理的规定内容主要有:
(1)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经营境外外币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外借款或发行债券。其他企业、公司向外借款,必须逐笔报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外借款。
(2)金融机构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
(3)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短期境外借款(一年内的商业借款)实行全额管理。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自借自还,不需逐笔上报审批可以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只要不超过核定的额度。多快还就可以多借多用。
(4)对外借款只能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保,工商企业对外担保必须逐笔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债

5.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五)(可到外汇局领取或在外汇局网站下载,一式两份)
  3、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境内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历程、近3年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的基本情况介绍;③境内企业所在市场前景、市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将境内居民的境内资产转移由特殊目的公司控制的过程、控制方式及后续融资的法律安排及可行性分析,境内居民与其控制的境内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说明;⑤各境内居民在特殊目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若有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与境外融资机构达成的融资意向及备忘录情况说明。以过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应说明其融资利率、期限、还贷资金来源;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包括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的,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计划以上述两种方式分阶段进行融资的,应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以所拥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说明该境外权益合法取得并存续的原因及过程等情况。⑦境外融资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包括境外投资计划、调回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6、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备注:3-7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6. 支付外汇需缴纳什么税费,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7. 有谁了解我国银行向境外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法律规制
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登记备案手续举借外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据此,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依法可以无需经过审批程序而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所有的外债都必须到外汇局登记,只是有的需要事前审批,有的则可以直接借用外债,因为国家需要对外债总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
上述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境内企业通过备案登记程序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基本条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额度为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也就是说,投资总额不仅包括了注册资本,还包括了流动资金和向银行的贷款,当然也包括外债。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二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中长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短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注意,前者要求的是累计发生额,而后者要求的是余额。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虽然不需要审批,但是,国家对外债实行总量或额度控制,你只能在投注差之内举借外债。如果想多借,那就首先必须去商务局变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而这需要商务局的审批和工商局、外汇局的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关键还是卡在外汇局。举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是1000万元,结果你借了1200万元。这个时候,外汇局只给你登记外债1000万元,对于多汇入的200万元,你只能先去商务局办理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审批,在获得审批后,外汇局才会给你办理外债登记,才会给你办理结汇核准,银行才会给你结汇。当然,这些手续是有期限限制的,就3个月。3个月完成了钱就能进来。如果3个月不能完成,那么,银行就会把这200万元原路退回到境外贷款方。记住,原路退回同样需要外汇局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简单一句话,没有投注差或者无法确定投注差的,你还是先去商务局确定投注差,这个确定不了,外汇局不会给你做外汇登记,自然也不可能结汇。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的投资总额在通常情况下会高于其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为“投注差”)就是法定的可以向境外借款的额度;因注册资本的大小不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同,注册资本额越高,投资总额会相应增大,其“投注差”也增大,企业可用于借款的额度也就越高。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对外借款,其额度不受限制,如需超过“投注差”的额度对外借款,应向审批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否则,其对外借款额度将不会被获准登记。  
三、对外担保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鉴于境外银行在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过程中,要求由借款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为借款本息的偿还提供担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还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
1、对外担保不包括留置和定金的形式。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由此可以看出,担保人只能是机构,自然人没有资格提供对外担保。而且,担保方式就三种:保证、抵押、质押(动产、权利质押都行)。担保人当然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找第三人担保。
 2、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但有例外的规定。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对外担保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举借外债总是关联着对外担保,外国银行不可能无担保贷款。虽然举借外债不需要审批,但是,对外担保就不一样了,需要审批,但也有的不需要审批。第二十条规定:“外汇局对对外保证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保证均需报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保证必须经过外汇局逐笔审批,这不同于抵押和质押,抵押和质押有的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只需要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前款项下的抵押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第一款项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财产为《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人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后,还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从而也可以看出,在担保登记机关同样可以查看抵押物是否设置了对外担保,因为对外担保第一要在外汇局登记,其次担保物还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规定:“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抵押物登记主管部门,那么,外汇局就成为了当然的等级主管部门,即对外担保登记和担保物登记都在外汇局。第二十九条规定:“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再按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规定:“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得到外汇局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前款项下出质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授权,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还应当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因为这可能引发外资公司股东的变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质物对外出质,由出质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质押批准和登记手续。出质人以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质物出质的,出质人还应当到《担保法》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质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对上述规定可以作出如下解读:
第一,任何机构以保证的形式对外提供的担保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第二,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事前批准,只须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抵押的,须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抵押人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无论是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还是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均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尽管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将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要求规定在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的第二十九条中,对抵押人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是否适用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抵押人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外汇管理部门仍然要求抵押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也会提出相同要求,以保障其抵押权能够对抗第三人。
第五,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但外商独资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还应当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质物对外出质,由出质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质押批准和登记手续。
第七,出质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和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除了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到《担保法》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同样,尽管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将到相应部门办理质物登记的要求规定在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的第三十六条中,对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是否适用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质押,外汇管理部门仍然要求质押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质权人也会提出同样的要求,以保障其质权。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要想避开繁琐的审批手续而仅通过简便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外提供担保,应采取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方式,而不要以保证形式对外提供担保。当然,外商独资企业还需履行原审批机构的审批程序。但从审批实践来看,此项审批较为简便。

有谁了解我国银行向境外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8. 换外汇用途都可以写哪些

说明:下以网上银行举例说明,涉及的工商银行不作为非营销广告,仅做使用参考。




详细说明:

购汇资金用途说明 
   


1、自费出境学习:个人跨境从事自费留学活动的外汇支出。     

2、因私旅游: 个人非商务目的跨境从事观光活动的外汇支出,包括在境外旅游期间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     

3、公务及商务出国:个人为公务及商务目(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等)的旅行的外汇支出,包括在旅游地货物和服务消费。     

4、旅游项下其他:个人跨境从事探亲、就医、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支出,以及居民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     

5、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 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支出;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支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等保险辅助服务外汇支出。     

6、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特许和商标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视听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外汇支出。     

7、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外汇支出。     

8、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支出。     

9、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支出。职工报酬指在我国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向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支出。     

10、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邮政及寄递服务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项下的外汇支出。     

11、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边境小额贸易、代理进口、网络购物以及其他货物贸易项目下的外汇支出。     

12、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支出。     

1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无偿援助、遗产、非寿险保险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支出。     

14、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支出。     

15、投资资本金:指在直接投资企业的所有股份(包括股票和非股票股份)、其他认缴资本和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外汇支出,包括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外汇支出。     

16、其他直接投资: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     

17、对境外证券投资: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购买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含B股)不足证券发行人股权10%的外汇支出。     

18、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支出。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其他债权、境外存入款项或调出、借入或偿还其他债务、存入或划出保证金项下的外汇支出。     

19、国内外汇贷款:指借款人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金的外汇支出。     

2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支出,包括居民个人用于外汇存款的购汇。    

tips:当购汇后未使用完外汇后需要结汇余下资金,请选择之前购汇所填写的购汇理由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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