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不允许融资规定

2024-05-15

1. 公立医院不允许融资规定

法律分析:
公立医院(主要针对县级)融资的合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监管态度难以琢磨。梳理近年来的制度和监管规定一是下位政策与上位法不匹配;二是监管从严中又有放松。该制度现行有效,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具有仅次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在不与上位法违背的情况下,该制度具有约束力。则上不得接入“非流动负债”,确需接入或融资租赁的,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规定。医院又称租赁公司干预了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但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卖方和设备由医院完全自主选定,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存在干预选择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公立医院不允许融资规定

2. 做为个体如何参与医院投融资

因为不确定你的个体指的是哪个角度现从两个方面回答你:
1、个体与医院一致既都是融资方,则个体应该和医院之间有参股合作关系,那就要按股份来承担融资的风险债务;
2、个体与医院不一致既个体是投资方,则个体应该与医院之间有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关系,此时个体为相对弱小主体需要医院提供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做为担保方,以保证个体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降到最小;
3、个体与医院一致都是投资方,则应该属于联合投资主体,按股份承担投资风险;
4、个体与医院不一致既个体是融资方,医院是投资方,则个体与医院之间是被投资人与投资人关系,此时医院需要个体找第三方做为担保方,以保证医院投资人主体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至于参与投融资的方式、模式,都是标准程序,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既可,弄懂概念什么都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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