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民工有哪些优惠政策?拜托各位大神

2024-05-15

1. 国家对农民工有哪些优惠政策?拜托各位大神

一、开业优惠政策 ■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选择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形式进行创业,是降低风险、减少开支的有效方法。据上海市相关政策,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以下7项优惠政策:  1、减免税费: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社会保险缴费优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35元); 3、贷款担保:一旦发生融资困难,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开业贷款担保; 4、免费培训:业主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从业人员可参加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 5、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从业人员可参加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保险费为每年3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 6、岗位补贴: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的就业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7、免费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开业服务成果,鼓励开业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免税申请、发票申领、代办保险以及各项推介服务等免费服务。 适用对象:本市户籍的创业者。 点评: 非正规就业组织是门槛较低的一种创业形式,因其能够享受一系列的税收、贷款优惠政策,特别适用于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缺少创业经验的创业者。当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按规定比例吸收本市失业人员等。此外,上海相关部门还有针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各个创业园区也有各自的优惠政策。创业者在开业时,可对照自身情况,寻找对自身有利的开业方式和开业地点。 二、融资优惠政策 ■申请开业贷款可获专项担保 2000年8月,上海推出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政策。开业者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项目包括:开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适用对象:创业培训班学员、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新办小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自工商注册登记起1年以内的小企业)。 ■7万元以下创业贷款个人免担保 一般来说,贷款金额7万元及以下的创业贷款项目,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担保,个人可免于担保;贷款金额7-10万元的贷款项目,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最高可给予贷款额90%的担保;贷款金额高于10万元以上的,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最高可给予贷款额80%的担保。 适用对象:同上。 ■开业贷款可享受政府贴息 开业贷款要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将给予全额或部分开业贷款利息的补贴。贴息的额度,按借款人所办经济组织净增就业岗位的数量计算,最高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补贴。 适用对象:同上。 ■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基金资助 上海现已启动总规模为1.5亿元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高校毕业生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创办的企业,兼顾创意类和科技类咨询企业。拥有科技成果的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获得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金额。该基金同时对高校毕业生的科技成果孵化项目予以资助,基金对每个项目按30万元以内额度投资,投资资金将分阶段投入,投资期限一般为1~2年。 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 点评: 融资政策优惠多多,但对创业者来说,并非资金越多越好,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融资,使用资金都有利息成本。因此,创业者要根据自己的创业计划和现有的资金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融资和需要融资的数额,之后,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贷款或者其他的融资方式。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借款人必须按期还贷付息,否则个人信用记录受损,对其将来买房、购车、借贷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税收优惠政策 ■失业、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税收优惠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到期满为止。 适应对象: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吸纳失业、协保、农余人员可免税 新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不足30%的,在相应年份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有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免税政策优惠。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吸纳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吸纳失业、协保、农余人员的创业者。 ■进入都市型园区企业有补贴 进入都市型工业园区的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增岗位或利用现有岗位招用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根据当年度企业实际使用的人数,享受最高人均2000元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 适用对象:选址在都市型工业园区的创业者。 点评: 以上优惠政策主要是鼓励失业人员创业,以及鼓励创业者吸纳本市的失业人员。除了上述政策外,上海各个区县也有相应的配套鼓励政策,创业者通常可享受可市、区两级相关政策的双重优惠。 四、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创业培训可由政府“买单”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原则上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开业3年内的小企业开业者或有开业意向的在职人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此外,在参加创业培训班期间,以上人员还可享受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的岗位技能培训的费用补贴。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并成功开业的,可凭借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劳动手册》等有关证明,一次性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开业资金。 适用对象: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创业者。

国家对农民工有哪些优惠政策?拜托各位大神

2. 对农民工的优惠政策

1、农民工医保费由单位缴纳
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二是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的原则;三是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的基数是上年度当地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费率控制在1%—2%,按照用人单位所用农民工的数量计算缴费数额。用人单位可以按年、季、月缴纳,也可以按合同期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并免征各种税费。
2、参保农民工可获大额医疗补助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登记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按照实名制的原则报属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参保单位和农民工的名录、参保缴费状况建立数据库,并给农民工发放诊疗证。
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待遇。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按照当地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农民工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有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可享受当地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按规定比例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可采取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办法解决。
3、多种方式结算费用
据悉,这次出台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标准和管理方法等具体事项交给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民工的数量、住院率、保障水平和管理方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家介绍说,虽然省上只规定了原则性的意见,但是在结算上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于务工地点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包干;对于诊断明确、治疗比较规范的疾病,可以实行单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对于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包干的办法,提供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服务。

3. 国内对农民工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1、减免税费: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地方性税收,并免缴除社会保险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社会保险缴费优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收入计算,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635元);
3、贷款担保:一旦发生融资困难,可申请由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开业贷款担保;4、免费培训:业主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从业人员可参加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
5、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从业人员可参加从业风险综合保险,保险费为每年3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10万元;
6、岗位补贴: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的就业特困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7、免费服务:政府通过购买开业服务成果,鼓励开业服务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免税申请、发票申领、代办保险以及各项推介服务等免费服务。

国内对农民工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4. 请问,国家对农民工使行什么样的政策

一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城镇化的政策体系,使作为产业职工队伍的主体的农民工能够真正从农民转变成市民。 二是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农民工、输入地与输出地政府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技工学校和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要采取措施逐步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与监督。 四是要继续完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适当调整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门槛和水平。 五是要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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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民工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民工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及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4、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8、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9、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农民工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6. 国家现在对于农民工的政策是怎样调整的?

1.农民工在定点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培训技能鉴定费用。 2.武汉市、区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武汉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的优胜者,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评定、技术能手,推荐参评优秀农民工。 4.获得“武汉市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相关机构受理时,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6.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入学等方面与城市户籍学生同等对待。 7.农民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享受免收普通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护理费。 8.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农民工与市民一视同仁。 9.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向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自愿参加技能鉴定,合格者可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10.在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武汉中心城区为每月580元)。 11.农民工有权申办用工单位参加的各类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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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民工新政策

法律分析:新政策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工资拖欠的:将由人力资源保障部报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拖欠工资。预期不拨款的项目责任人将受到约谈,必要会受到通报。情节严重者给予法律处分。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新政策

8. 国家对农民工创业有政策优惠或扶持吗?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五、提供金融服务。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