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2024-05-14

1.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2.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一、股东减持什么情况下需要公告
股东减持公告的情况如下:1、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2、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股份是指,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对所持有的股票部分进行转卖,减少对该公司的控股权。
二、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吗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4.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具体如下:1、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 个月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36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 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5.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表中分项之和与文字表述中数字之间可能存在尾差。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程少良先生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三、其他相关说明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1-049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股票近日涨幅较大,公司已于9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鉴于公司股票最近十个交易日内出现七次涨停,公司现对有关事项和风险说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一、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仍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未发生变化。公司以自主开发销售为主,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42亿元,房地产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98.88%。二、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近日涨幅较大,最近十个交易日内出现七次涨停,公司短期内股票交易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三、行业风险在“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大环境下,中央继续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改革,房地产信贷资金管控全面收紧,从全局角度出发,全面、精准把控全国房地产市场,并针对市场过热的城市适时预警、及时纠偏,确保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落到实处。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生产经营风险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42亿元,同比下降0.31%,2021年上半年业绩具有一定波动性。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

6.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


7.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8.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规定集中在三个地方:第一是持股数量都在5%以上,但是具体在不同的区间,那么这些大股东公告发布程度有差异。第二是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第三是股东减持达到公司股份1%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公告。拓展资料;股东是指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资格取得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资格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